集美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政策的通知》(闽教学〔2019〕23号),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中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500元,比较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800元。
第五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在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补助4500元。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参评学年通过集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新学年开学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交申请。
第九条 各学院在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各学院上报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实行按月发放,以转账方式发放至资助学生银行卡。
第四章 助学金管理
第十二条 凡有以下情况者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有隐瞒家庭经济收入真实情况、恶意拖欠应缴费用等不诚信行为;
(二)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不当消费行为;
(三)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四)因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休学、退学等手续;
(五)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执行,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行国家助学金档案管理,按年度将基础资料整理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集美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集大学〔201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