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我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无课程考试不及格现象,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参评学年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位列所在年级同专业的前10
(含10%);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其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评测可适当放宽至30
(含30%)。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各学院实际参评人数确定各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同时根据当年情况对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分配名额进行推荐。如推荐人选不符合申请条件,其空缺名额可在全校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集美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机构为集美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二者合并设立),全面领导和负责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具有代表性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条 评审领导小组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依据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及评审原则进行审议,确定初步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奖学金组织评审工作,对学院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在省教育厅经费拨付到校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院要认真落实国家政策,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工作纪律,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执
行,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集美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集大学〔201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