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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集大学〔2023〕18号)

发布日期:2023-06-25    浏览次数:

集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完善学生资助制度,切实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等九部门印发的《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闽教规〔2023〕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是我校在校注册有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三条 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正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使用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结合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同时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同时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导师)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调整工作。

第七条 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或年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包括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二)特困供养、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上述人员,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学生本人,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六)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救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七)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有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八)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

2.家庭劳动力匮乏包括来自单亲家庭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3.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需综合学生家庭经济因素(主要指家庭收入、财务、债务等情况)、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细则第八条(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其他致困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其职业情况等)等六个因素,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识别体系。

第十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的困难程度,困难等级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3个等级。特别困难和困难本科生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在校本科生的5%和15%评定,一般困难本科生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等级不分档,均为困难,原则上按在校研究生总数5%比例评定。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细则第八条(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细则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的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细则第八条(七)类学生及由本细则认定的其他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指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介于困难和不困难之间,处于困难边缘。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量化评估认定、信息比对认定、评审认定和调查认定。

(一)量化评估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量化评估认定,原则上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此为主,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春季学期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信息比对认定。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系统共享数据进行比对,原则上每学期开展一次比对认定。

(三)评审认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结合量化评估认定进行,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春季学期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调查认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三章第八条(一)至(四)类的学生结合信息系统下发的数据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生所在学院综合学生家庭情况、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消费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本细则第三章第八条(五)至(六)类的学生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院予以认定。

本细则第三章第八条(七)至(八)类的学生,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评估认定、评审认定、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十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

新学年开学初,学校统一发布认定工作通知。学院需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学院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学生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报信息,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

1.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认定

1.1学院初步认定 学院指导学生如实提供信息,对学生填报信息逐一审核,组织各班级(专业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简称评议小组)对申请认定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过程中综合考虑申请学生在校日常表现、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因素。当民主评议结果和系统量化评估结果不一致时,评议小组需核实后,将产生的初步认定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认定名单。若有异议,应在征询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认定过程中需结合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1.2学校划定资助档次控制线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量化指导线,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划定我校“资助档次控制线”,初步形成学校本学年困难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反馈各学院。

1.3学院复核认定 学院认定工作组复核学校反馈的困难学生名单,确定学院本学年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名单。若需要对学校反馈困难名单和资助档次进行调整,需留存谈话记录和会议记录。学院将认定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严禁涉及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工作部(处)。

1.4学校认定 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复核各学院提交材料,将学校本学年评定结果报送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本学年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名单。

2.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

2.1学院初步认定 学院研究生困难生认定工作组通过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予以评审认定,认定名单及资助档次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2学校认定 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复核各学院提交材料,将学校本学年评定结果报送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本学年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名单。

(四)结果公示

学校将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名单和资助档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对公示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若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确认认定结果。学院需将认定结果、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相关证明、会议记录等材料规范建档,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给学校。学校按照上级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十四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认定申请可以不予批准:

(一)有与其家庭状况不相符的不当消费行为;

(二)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三)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私自外宿等现象;

(四)处于违法、违纪处分期间或有既定事实。

第十五条 春季学期,学院需复核认定和动态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调整情况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同时做好动态调整学生材料的建档备案。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各学院提交材料,将复核评定结果报送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于取消认定资格的,即时停止对其资助;因病因灾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在评估后及时纳入困难生库给予资助帮扶。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 学院需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报送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 学院负责核实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负责做好本学院困难生认定信息、学工系统资助信息维护。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泄露。

第十八条 学院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重点加强资助育人工作,在做好经济资助的同时着重提升困难学生综合能力。加强励志教育、感恩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项技能提升培训和公益服务活动,教育学生优先选择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资助形式,努力做到在物质上帮助学生,精神上培养学生,能力上锻炼学生,促进他们健康成长成才。

第十九条 学院需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的显著变化。学院每年对认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家访、信件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执行,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一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十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集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学生〔202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