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集美大学学籍且在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四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4000元,硕士研究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200元,以上标准如遇省部、学校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执行依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
第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直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管理和发放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全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全面工作,研究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审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指导检查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七条 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的资格审查工作,每年9月份将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同时,研究生院、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每月及时收集研究生的异动信息,按时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每月将复核后的发放名单送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发放。
第九条 学籍异动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一)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国家助学金总发放时间以实际在学时间为准,最多不超过基本修业年限。
(二)符合学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研究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该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中途退学的,自退学申请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四)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或博士研究生因故中途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博士研究生标准的国家助学金,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执行,若总修业年限超过硕士研究生学制年限则不再发放国家助学金。
(五)申请转学的,若申请转出,则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若申请转入,则自转入我校之日的下一批次起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具有工作经历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要求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按要求补齐并转入学校之后开始发放。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停发或取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十三条 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其他特殊情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办法由学校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执行,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集美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发放管理办法》(学生〔202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