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实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美大学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集美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包括校内专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参评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积极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奉献精神,综合素质良好。
第五条 在评定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奖学金:
(一)受到纪律处分、在纪律处分期内或者处分未解除者;
(二)留、降级或休学者;
(三)本学期所学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跨学科选修课程;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二学位跨学院选修课程)有补考或重修者;
(四)《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未合格者(因病或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除外);
(五)入学以来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规定缴费没有缴清者;
(六)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
第六条 校内专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额度、比例和适用对象
一等奖学金:1500元/学期,评定比例占缴清学杂费学生总数的3%;
二等奖学金:900元/学期,评定比例占缴清学杂费学生总数的12%;
三等奖学金:600元/学期,评定比例占缴清学杂费学生总数的20%。
(二)成绩条件
本学期所学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跨学科选修课程;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二学位跨学院选修课程)各科成绩平均学分绩点2.75(含2.75)以上、综合评价分(含加权成绩)在本年段、本专业前50%以内者,方可申报奖学金。奖学金评定以综合评价分为主要依据,综合评价分相同时,加权平均分居高者优先。
(三)有关事项
1.第七、八学期未设置课程的,第七、八学期奖学金均按前六个学期综合评价分平均分评定;第八学期未设置课程的,第八学期奖学金按前七个学期综合评价分平均分评定。
2.退役后复学的学生获得二、三等专业奖学金的,均提高一个等级予以评定,名额比例按原评定等级占比。
3.转专业的学生在原学院参评奖学金。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定项目
1.精神文明奖
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舍己救人等突出事迹,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者。
2.科研成果奖
学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论文收录刊物以《集美大学刊物分类办法》为准);获得国际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软件版权)者。
3.学习进步奖
本学期所学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跨学科选修课程;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二学位跨学院选修课程)加权平均分专业(或班级)排名比前一学期所学课程加权平均分专业(或班级)排名提高30%,且本学期没有获评奖学金者。
4.劳动实践奖
积极参加各类劳动,社会效益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个人或团队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二)评定条件
精神文明奖的评定不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其他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评定。
(三)奖励标准
1.精神文明奖: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奖励2000元/人;受到省级表彰的奖励1500元/人;受到市级表彰的奖励1000元/人,受到校级表彰的奖励800元/人。
2.科研成果奖:依据《集美大学刊物分类办法》,一类学术刊物奖励1200元/篇;二类学术刊物奖励800元/篇;三类学术刊物奖励500元/篇;四类学术刊物奖励300元/篇;国际发明专利奖励1500元/项;发明专利奖励1200元/项,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软件版权)300元/项。
3.学习进步奖:奖励300元/人。
4.劳动实践奖:团队受到国家级、省级表彰的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个人受到国家级、省级表彰的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流程
(一)评选周期
校内专业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单项奖学金每年度评选一次,由学生工作部(处)发布评奖通知。
(二)评选流程
校内专业奖学金由学院依据评奖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报;经辅导员评审,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核评定,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单项奖学金由学院依据评奖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报;经辅导员评审,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核,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三个工作日。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要求
(一)各项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符合条件人数达不到比例要求时,坚持宁缺勿滥的评定原则。
(三)校内外奖学金一学期内可兼得。
第十条 奖学金奖励办法
(一)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二)凡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奖学金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集美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集大学〔2019〕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