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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集大学〔2022〕32号)

发布日期:2022-10-09    浏览次数:

集美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所修课程全部合格参评学年无考试不及格现象,且学习成绩综合评价位列所在年级同专业的前40%;如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均60%以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铜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以上荣誉称号。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参评学年通过集美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综合考虑各学院的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进行分配,并向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进行等额推荐。如推荐人选不符合申请条件,其空缺名额可在全校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集美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二者合并设立)全面领导和负责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具有代表性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条 评审领导小组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对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十一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十二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依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及评审原则进行审议,确定初步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 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组织评审工作,对学院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 生工作部(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在省教育厅经费拨付到校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 学院要认真落实国家政策,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工作纪律,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执行,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集美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集大学〔2019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