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集美大学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遵循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正当程序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集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9-11人。其中主任委员由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招生办、国际合作交流处、保卫处、团委主要负责人、学校法律事务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作出申诉复查处理结论。
第三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进行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所在学院、年级专业、班级、家庭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递交申诉书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可以不予受理。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应是受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的学生本人;
(二)申诉书必须写明具体的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申诉必须未超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申诉期限;
(四)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申诉范围。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职能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要求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会议方为有效;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
第十三条 复查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邀请两名以上的教职工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学生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复查决定书留置于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学生已经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公告栏、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送达通知书回执或其他送达方式证明材料由学院留存。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学生的申诉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秩序。
第四章 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十六条 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可以采取听证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事项需要,决定是否组织听证。听证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听证报告及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公平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障当事人行使合理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九条 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书面记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撰写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集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学生〔202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