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闽教学〔2015〕3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参评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学习成绩优异,在校期间无不及格课程;
(六)科研能力显著,有突出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必须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取得,必须以集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七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九条 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应根据实际情况,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学校统筹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发至我校名额,以学院为单位分配名额。在考虑各学院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于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学生工作部(处)统一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第十四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具有学术背景的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细则,开展学院层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过程中,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充分尊重学院教授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回避、公正、保密的工作原则。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具体评审程序:
(一)学校发布评奖通知,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报;
(二)申报学生的事迹材料面向学院全体同学提前公布,学院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
(三)学院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通过初审的学生进行等额评审,确定推荐获奖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后要面向本学院全体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
(四)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后,将建议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五)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材料,拟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六)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 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在省教育厅经费拨付到校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按评审程序操作,杜绝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执行,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集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集大学〔2017〕13号)同时废止。